达川审取水字〔2025〕第49号
达州市达川区罐子自来水厂:
你单位提交的延续取水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日组织达川区水务局、达川生态环境局、达川区罐子镇人民政府、特邀专家、律师和你单位召开了延续取水许可评估会,综合各单位、专家及律师意见,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水源污染风险:罐子镇重胜寨村4组锅滩取水点上游存在多处石材厂,水源点水体易受污染,不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关于水源水质安全的要求。
2.延续取水评估报告中未提供以下关键资料:取水水源点水质检测报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说明;计量设施的安装、检验及运行情况;取水工程的安装及运行情况;近五年取水台账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第(三)项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六)项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二十七条“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综合评估认为你单位申请延续取水达不到许可条件,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