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推进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成功查办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其中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达州市达川区赵家某自来水厂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4月9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达州市达川区赵家某自来水厂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对赵家镇中心学校(含初中部)用水收费超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违规收费858.04元,构成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管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最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15.45元。4月13日,当事人已按政府定价调整收费标准,并将多收费用全部退还。
学校用水事关教育民生,政府定价是保障公共服务公平性的重要基石。赵家自来水厂擅自突破定价标准收费,虽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直接侵害了公共民生利益。案件的查处与责令整改,既通过法律惩戒震慑了违法主体,更向社会明确传递“政府定价不可逾越”的信号。同时,快速退还多收价款的举措,切实维护了群众权益,增强了公众对市场监管执法的依法行政行为信任,为规范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价格秩序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二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谢某某自来水厂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案
2025年4月15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石桥镇谢某某自来水厂购进一批水表,安装前未进行首次检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结合《川渝市场监管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最终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并处以罚款360元。目前,当事人已对未检水表进行了检定。
水表作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准确性直接关系用水收费公平,是民生计量的“第一道防线”。未经检定的水表可能存在计量失准风险,直接侵害居民权益。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把控计量合规的决心,通过法律惩戒倒逼供水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同时,案件也提醒企业:计量合规是底线,无论规模大小,均需依法履行检定义务;更引导居民关注家中水表的检定标识,主动监督维权,形成“企业自律、监管护航、公众参与”的计量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