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5〕6号 | 陈良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陈良国 |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达川检行公建〔2025〕3号称:达州市达川区双庙镇魏塘坡村3组生猪养殖户陈良国在2023年在1月16日领取的畜禽标识中160个数据异常.经调查,该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未建立养殖档案;未记录动物无害化处理信息;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屠宰、运输和销售的生猪未经检疫。 | 处罚款28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