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修订。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5章64条,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涉及五个方面和十个亮点:
一、修订重点涉及方面
一是强化栖息地保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二是细化种群调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规范放生活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四是明确禁食规定。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完善管理制度。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修订主要亮点
亮点1:突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在规范放生活动中增加“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等。
亮点2: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产生影响的应当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亮点3: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从而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
亮点4:针对一些地方野生动物致害等实际问题,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预防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可能造成的危害。
亮点5:关注动物福利,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明确“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亮点6: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法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亮点7: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面,提出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亮点8: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方面,强调“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的信息智能化水平。
亮点9:革除陋习、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方面,提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亮点10: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方面,增加“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