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种子)罚〔2025〕1号 | 付达贵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付达贵 |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至3月4日期间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矮马齿套装种子给景市镇农户7套,库存13套,销售价格40元/套,货值金额8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六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