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来源:达川区房征中心
发布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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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规20241号)已于2024531日印发,202471日起施行。达川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按照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随着达市府规20241文件的出台,原《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川府发201425号)文件根据市政府47-1号令制定,已失效。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规20241《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川府定2024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意见4条,涵盖土地(含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建立征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未经登记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理机制;征收奖惩制度;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达川区范围内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收集整理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内容和资料,报请实施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预研,需联席会议决定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专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奖惩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完成工作较好的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成效,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对征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未经登记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理机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的建(构)筑物,由区政府办组织规编、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集体土地上未登记的建(构)筑物,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内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外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三、实施要求

(一)本文件自2025318日起施行。

(二)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四、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解读机关。达州市达川区房屋征地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18-723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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