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规〔2024〕1号)已于2024年5月31日印发,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达川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按照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随着达市府规〔2024〕1号文件的出台,原《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川府发〔2014〕25号)文件根据市政府47-1号令制定,已失效。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规〔2024〕1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达川府定〔2024〕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4条,涵盖了土地(含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建立征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未经登记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理机制;征收奖惩制度;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达川区范围内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收集整理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内容和资料,报请实施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预研,需联席会议决定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专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奖惩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较好的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成效,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对征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未经登记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理机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的建(构)筑物,由区政府办组织规编、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集体土地上未登记的建(构)筑物,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内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外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三、实施要求
(一)本文件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
(二)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四、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解读机关。达州市达川区房屋征地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18-72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