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屠宰)罚〔2025〕5号 | 周伟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 | 周伟 | 2023年7、8月份当事人修建了一个简易的屠宰场点方便周围老百姓杀年猪,2024年12月24日下午,李光东和周长全将买好的生猪(李光东1头,周长全2头)赶到当事人处,25日凌晨,李光东和周长全到达当事人提供的屠宰场点,李光东烧的水,用当事人提供的屠宰工具,然后两人分别屠宰好自己的生猪,李光东给了当事人10元/头的柴火费,周长全未付屠宰费用。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 2.处罚款79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 共计罚没款79010.00元 (大写:人民币柒万玖仟零壹拾元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