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屠宰)罚〔2025〕2号 | 罗巍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罗巍 | 2024年12月24日下午3点多钟,当事人去罐子镇沿溪河村7组养殖户王显勇家买好1头生猪,约定好价格是边口11元/斤,因为当事人没有地方杀猪,便利用王显勇家杀年猪现挖的土灶来杀他买的这头猪。12月25日凌晨,罗巍去王显勇家利用现成的土灶用自己带的杀猪工具杀了猪,屠宰后该猪边口称重226斤,总价:2486.00元,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了王显勇,然后运输回当事人在龙会乡新华路罗巍猪肉销售门市准备上市销售,杀完猪后当天王显勇就回填了土灶。经询价,该批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2599.00元。
| 1.没收屠宰工具;2. 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