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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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川农(兽药)罚〔2025〕1号 | 达川区小象购生活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达川区小象购生活超市 |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达川区小象购生活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1688平台购进兽药非泼罗尼滴剂13盒、硫酸新霉素滴眼液25瓶。通过美团销售非泼罗尼滴剂11盒,库存2盒;销售硫酸新霉素滴眼液20瓶,库存4瓶,报损1瓶。经执法人员依法查实共计违法所得662.64元,货值金额844元。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非泼罗尼滴剂2盒、硫酸新霉素滴眼液4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