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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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 注 |
1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2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3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4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5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6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7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8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9 |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10 |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