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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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农(安全)罚〔2025〕1号

达州市鑫必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吸粪处理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达州市鑫必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25年3月5日省督导组在达州市鑫必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化粪池吸粪处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吸粪作业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无人监护,未张贴安全操作流程,分类系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化粪池吸粪处理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对当事人达州市鑫必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远武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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