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刘海军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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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动监)罚〔20252

刘海军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刘海军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到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分公司购买了2头生猪,2024年12月25日凌晨3点钟左右屠宰后于当日5点钟左右拉回罐子镇陈家社区石陈路168号门口,当事人准备在自己的猪肉销售铺上市销售,该批猪肉产品总重329.75kg,1头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1头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当事人代为邻居购买用于自食,要求猪肉产品无印章),但当事人现场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经询价,该批猪肉产品=5276.00元。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5276.00元×30%=1582.80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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