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5〕2号 | 刘海军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 | 刘海军 |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到达州市鑫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分公司购买了2头生猪,2024年12月25日凌晨3点钟左右屠宰后于当日5点钟左右拉回罐子镇陈家社区石陈路168号门口,当事人准备在自己的猪肉销售铺上市销售,该批猪肉产品总重329.75kg,1头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1头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当事人代为邻居购买用于自食,要求猪肉产品无印章),但当事人现场均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经询价,该批猪肉产品=5276.00元。
|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5276.00元×30%=1582.80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