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假劣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农村假劣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
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彭某某猪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12月28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川区赵家镇彭某某猪肉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91.50kg)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查,当事人彭某某于2024年12月28日在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一村民处购买生猪一头并自行屠宰,该猪肉没有通过检验检疫就在达川区赵家镇农贸市场彭某某猪肉铺销售,该行为未履行法定检疫程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4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猪肉已分割,销售价为25.00元/kg,至检查时,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2287.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91.50kg;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危害极大,直接威胁公众健康,本案查处有力阻断了疑似问题肉品流入市场。农村地区个别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私宰私售”逃避监管,此类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并严厉惩处。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产品时要主动查看检疫证明,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