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李光东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4-03
点击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屠宰)罚〔20253

李光东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李光东

2024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钟,当事人去周延华家买好1头生猪,约定好价格是边口11.00元/斤,然后运输到龙会乡张家沟村4组周伟屠宰点,2024年12月25日凌晨2点钟左右,当事人去周伟处使用周伟提供的屠宰工具,当事人自己屠宰了该头生猪,付给了周伟10元的屠宰柴火费,该头猪边口称重194斤,共计金额:2134.00元,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周延华,然后运输回当事人在龙会乡新华路1-2号“达川区龙会乡李光东销售部”准备上市销售。经询价,该批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2231.00元。

 

 

1.没收屠宰工具;2.

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3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