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屠宰)罚〔2025〕1号 | 周长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周长全 | 2024年12月24日下午4点多钟,当事人去周延华家买好2头生猪,约定好价格是边口11.00元/斤,然后运输到龙会乡张家沟村4组周伟屠宰点,2024年12月25日凌晨2点钟左右,当事人去周伟处使用周伟提供的屠宰工具,当事人自己屠宰了2头生猪,屠宰后该猪边口称重380斤,共计金额4180.00元,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周延华,然后运输回当事人在龙会乡龙曾路3号自己的猪肉销售铺,一部分准备自食,余下部分准备上市销售。经询价,该批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4370.00元。
| 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