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涉企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达川区气象局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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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达川区气象局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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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达川区气象局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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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达川区气象局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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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达川区气象局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