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116号
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在你单位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六标半山田隧道出口项目检查,你单位正在进行掘进作业,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单位废水总排污口进行了采样,根据《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24〕1004号)监测结果数据显示:半山田隧道排放的掘进废水pH值为9.6,悬浮物浓度110mg/L,pH值超标,其中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要及其修改单)》(GB8978-1996)执行排放标准的0.5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8日对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原始资料。
2.2024年10月19日对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现场后勤管理人员李雷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4年10月25日对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原始资料。
4.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24〕1004号)。
5.2024年10月26日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安全总监柏晓明所做的《调查笔录》。
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1~6证明,废水超标的主体单位是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
7.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李雷是该单位现场后勤管理负责人。
8.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李雷是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人。
9.2024年10月28日对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建设项目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4〕116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4〕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195,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