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〇号发布)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3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〇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作物种子(含草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种子及时移交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辖区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对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根据检验结果,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实施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行业的实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建档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动物防疫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以及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培训业务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发布)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保障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渔业资源保护及渔业船舶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计划,对渔业生产、资源保护、涉渔水下工程作业及渔业船舶安全、捕捞渔船的设备配置、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具、捕捞方法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计划,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人工繁育、收容救护和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检查 |
实施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实施2017年10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7231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