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4〕5号 | 陈世均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陈世均 | 2024年7月5日4时12分,达州市达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春、董丽会同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道,在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时发现:在达川区三里坪农贸市场陈锅儿土到家猪肉铺处见一车辆上有六片猪肉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经调查,2024年7月4日下午六点多钟,当事人用自己的车川SP203V带着屈德伟和严明政一道到在达州市广杨食品有限公司购买6片猪肉产品(3头猪肉),于7月5日4时12分运至达川区三里坪农贸市场准备销售,该批猪肉产品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 处罚款 2427.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