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府发〔2024〕104号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
各村(社区):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达川府办〔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希各村(社区)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管理责任
(一)职责分工
1. 渡市镇财政所为全镇村(社区)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和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并承担渡市镇“三资”综合管理系统的组建、升级、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
2. 镇纪委、监委负责对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村(社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4.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具体承担渡市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和代理记账工作。渡市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石云、王丽协助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会计代理记账工作。
5. 村(社区)民(居民)委员会是本村(社区)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社区)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业务培训
渡市镇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村(社区)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财务管理、民主监督、财经法规政策、“三资”管理系统操作等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程序
(一)完善制度建设
渡市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村(社区)财务收支审批、“三资”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民主监督、财务公开、内部监督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村(社区)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度,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二)账户管理
各村(社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三)实行代理记账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渡市镇村(社区)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对村(社区)的资产、资金、资源、账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社区)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本村(社区)账务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五)规范票据管理
村(社区)集体取得的所有收入、往来款项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正规合法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各村(社区)应分别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并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账,如实记载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管等情况,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各村(社区)发生的各项收支活动,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使用无效票据、不得开具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票据。
(六)严格支出管理
各村(社区)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区委、区政府十二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1.经费审批制度。村(社区)经费支出实行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村(社区)主任和书记双审双签字和村(社区)监委会审核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工程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2.非生产性支出。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应按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其他交通费用、考察学习费等项目明细核算村(社区)非生产性支出。各村(社区)非生产性支出除干部报酬外全年不得超过当年办公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1)村(社区)干部报酬。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基本生活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两项组成,基本生活补助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奖励按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打卡发放。
(2)办公费。村(社区)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征订书报杂志等。办公用品购置费用报账时附正式发票、购置清单等附件。村(社区)优先征订党报党刊和对村(社区)经济发展、生产和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业务书报杂志,并实行费用“限额制”,具体限额为每个村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200元,每个农村社区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 元,每个城市社区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报账时需附正式发票、订阅清单等附件。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除上级明确规定的党报党刊发行任务外,超支费用一律由经办人自理。
(3)印刷费。已配置打字复印设备的村(社区)一律不得外出打字复印,在渡市镇政府办公室打字复印,应按相关规定结算费用。村(社区)因工作需要必须制作宣传、广告、标牌等,需提前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报账时需附正式发票、明细清单等附件并注明事由。
(4)水电费。村(社区)办公用水用电费用凭正式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报账时原则上是以村(居)委名义取得的合法票据,不得报销村(社区)干部个人或家庭用水用电费用。
(5)邮电费。村(社区)办公电话费、网络费等凭正式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报账时原则上是以村(居)委名义取得的合法票据,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销村(社区)干部个人或家庭通讯费、网络费等。
(6)差旅费。村(社区)干部因工作需要到达州市中心城区(达川区、通川区、高新区)及以外出差的,经请示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其差旅费发放标准参照《达州市达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达川财行〔2017〕22号)执行。村(社区)社干部参加区、县级及以上的会议、培训、学习,凡包吃、住的可报销来回的客运车费及公交车费。凡不包吃、住的会议、培训、学习,按出差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出差前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报政府领导审批,出差结束按相关规定报销。一般选择最便宜的交通工具出行。误餐费补助省外不超过120元\人\天。住宿费补助不超过120元\人\天。公杂费补助不超过50元\人\天。区内误餐费不超过5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80元\天\人。公杂费不超过30元\天\人。在本城区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省内区外(区内系指达州市城区、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误餐费补助不超过80元\人\天。住宿费补助不超过80元\人\天。公杂费不超过40元\人\天。报账时需附报批手续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外出参观学习、参加会议还需附有会议通知或相关文件。
(7)会议费。严格控制村(社区)会议费支出,不得发放在职村(社区)干部会议误工补助,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补助。村(社区)、小组(小区)会议不得安排香烟、水果等,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元/人/次(不得安排烟、酒),超标由经办人负责。村(社区)、小组(小区)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助,确需支付的,如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等重大会议,时间超过半天且村(社区)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可支付30元以内的补助。报账时需附会议通知或文件、签到册、费用清单、补助发放花名册等附件。上级政府部门在村(社区)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8)培训费。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经请示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参加,并按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用。报账时需附正式发票、学习培训通知或文件、报批手续等附件。村(社区)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职称培训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9)公务接待费用。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开展公务活动、村(社区)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社区)之间工作联系等日常性事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因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等事务确需用餐的,经请示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人平不超过20元标准执行(不得安排烟、酒),应优先安排在伙食团或到农户(居民)家中用餐。报账时需附合法票据、报批手续、费用清单(菜单)等相关附件,并注明经办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事由。
(10)其他交通费。村(社区)干部到小组(小区)、乡镇(街道)开会、学习、办事不得报销差旅费和交通费;到达州市中心城区(达川区、通川区、高新区)开会、学习、办事,其交通费标准可参照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因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经请示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参照乡镇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账。
(11)学习考察费。村(社区)不得组织村(社区)干部、小组(小区)长、村(居)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因村(社区)经济发展、公益事业建设、新村建设等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事先应制定学习考察方案,经村(社区)“两委”、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必须报请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账时需附正式票据、费用清单、学习考察方案、会议决议、报批手续等附件。
(12)应急维稳支出。村(社区)应急、维稳支出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重大信访维稳事项,经请示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报账时经办人应注明应急维稳事由、开支明细等内容。支付给供应商、商家或其他单位的应急维稳资金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附费用明细清单;补助给个人的应急维稳资金必须完善领款手续并注明领款人本人或家属电话等信息。
(13)困难群众救助支出。村(社区)困难群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原则上平时不得支付困难群众救助支出。特殊情况确需救济的,必须经村(社区)“两委”、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单次救助金额应控制在500元以内;情况非常特殊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报账时须附救济申请、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附件,并注明救助类别、救助对象电话等信息。
(14)看望慰问金。村(社区)除军属烈属、特困群体、老党员、老干部、在职干部重大疾病住院或亡故时看望慰问外,均不得以其它任何名目公款开支看望慰问金等费用。单次看望慰问金应控制在300元以内;情况非常特殊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报账时应注明看望慰问事由、经办人、被看望慰问本人或家属电话等信息。
(15)捐助和赞助等其他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社区)摊派费用,严禁村(社区)向任何部门和组织(包括个人)以会费、捐赠、赞助、贺礼、纪念品、礼品等名义向外捐款、赞助等其他支出。
3.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村(社区)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报账参照《四川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工作手册(试行)》所需资料进行报账,主要有年初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施工前后照片、验收报告及结算书、公示照片、原始发票等。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一事一议”项目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手册>的通知》川农改办〔2015〕9号)要求进行报账和拨付资金,报账所需资料主要包括村(居)民大会会议记录、项目实施方案、筹资票据、项目申报表、合同(施工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正式发票、公示资料、建设图片等。
5.工程项目资金。村(社区)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拨付等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前必须报请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报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调整方案、会议记录、工程预算、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公示照片、正式发票以及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图片、审计等资料。
6.专项资金。扶贫、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自然灾害、征地补偿、拆(搬)迁等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7.代上级办理事项。上级政府部门交村(社区)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村(社区)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经请示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七)严格现金管理。
村(社区)收到的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在2日内足额缴存村(社区)银行账户,严禁坐支、公款私存和挪用。村(社区)所有支出原则上通过达川区“三资”综合管理系统实行银行在线实时转账支付,凡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均应有会议记录。零星支出由经办人先垫付后报账。村(社区)因工作需要确需支取现金的,需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村(社区)应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定期将债权债务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社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应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对债务单位撤销,经核实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可核销,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村(社区)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公益事业项目的实施计划,禁止盲目负债发展,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村(社区)应继续采用清收还债、节支还债、当年收入还债等多种措施,有效化解村级债务。镇人民政府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村(社区)干部任期目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新增债务、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进行处理。
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村(社区)应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不断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登记、清查、评估、监管、经营、承包、租赁、转让、入股、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协议或合同管理等制度,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最大限度提高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效益,不断增加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
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村(社区)每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保管的村(社区)当年会计档案可在两年后登记造册移交村(社区)自行管理,由村(社区)继续保存至规定的会计资料保管年限。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村(社区)两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三、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一)强化会计监督
1.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代理记账会计要严把票据审核关,对不合规、无效、手续不齐全以及超标准、超限额规定开支的票据,拒绝入账,确保按程序审核记账。要定期清查资产,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代理记账人员监督。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报账审核、定期轮岗、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强化民主监督
村(社区)应健全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村(社区)监委会应切实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加强对村(社区)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村(社区)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的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 村(社区)应严格执行财务公示公开制度,按相关要求在村务公开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上公布村(社区)财务情况。村(社区)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应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共运行维护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等拨付到村(社区)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全程公开;对于群众比较关心的征地补偿、民政救助资金、筹资筹劳、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单独公开。
(三)强化内部监督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村(社区)财务内部监督机制,组织纪委、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适时开展村(社区)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定期对辖区所有村(社区)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检查,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村(社区)、难点村(社区)”和村(社区)债务、农民负担、土地补偿费和惠农补贴资金等开展专项检查。村(社区)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强化专项监督
村(社区)全面接受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村(社区)财务、资产和资源、村(居)民负担、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等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
1.严禁村(社区)、小组(小区)干部截留、挪用、套取、骗取、坐收坐支集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禁村(社区)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挤占村(社区)小组(小区)集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任人员责任。
四、其他
1. 每月27日为各村(社区)传票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如无故不按时传票,代理会计不收隔月过期票据。各村(社区)社至少按季上墙公示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渡市镇纪委、渡市镇财政所(会计核算分中心)每个季度末进行检查。村(社区)社干部(出纳)变动离职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委的组织下办完账务移交。
2. 村(社区)在划拨资金前,出纳应带上政府领导审签的同意划拨资金申请单、上期银行存款日记帐,信用社存折(银行对账单)与代理会计核对账务。凡帐帐不符、账款不符,还有没有整改结束的违规票据的村(社区)将暂停划拨资金(维稳、应急资金除外)。
3. 村(社区)在签订工程项目、对外投资、苗木购销等合同(协议)时,应向代理会计交一份合同(协议)备案。
4. 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原“三资”管理办法,自动失效,按本意见执行。
5.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