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法罚〔2024〕90号
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5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达州市达川区汉兴大道二段569号(石化东苑)1-1号门市的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现场有一台口腔全景CT正在使用,但现场不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5日对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6日对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磊欣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4年8月6日对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松所作的《调查笔录》。
4.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经营活动。
5.2024年4月7日对达州市博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4〕90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4〕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口腔全景CT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