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冯普成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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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达川农(动监)罚〔2024〕6号冯普成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冯普成当事人冯普成于2024年6月26日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承运魏兴洪购买的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草鸡1320只,于2024年6月27日晚将该批鸡承运至达州市国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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