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4〕6号 | 冯普成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 冯普成 | 当事人冯普成于2024年6月26日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承运魏兴洪购买的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草鸡1320只,于2024年6月27日晚将该批鸡承运至达州市国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