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罚〔2024〕80号
达州市达川区鱼米香家庭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0日15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你农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且天气状况晴。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农场未按规定建设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0日对达州市达川区鱼米香家庭农场场长李先进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组。
2、2024年7月25日达州市达川区鱼米香家庭农场场长李先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8HY4EOG)1份;李先进、孙志林《居民身份证》各1份。
证明1-3证明达州市达川区鱼米香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擅自投入使用;其违法主体应为达州市达川区鱼米香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为孙志林。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4年8月29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4〕80号),告知你农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其陈述申辩权,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农场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时间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