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种子)罚〔2024〕2号 | 周之玉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 周之玉 | 2024年3月19日,达州市达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董丽、洪旭、刘忠国会同达州市达川区种子站杜云峰、何敬达及罐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郭得全一道,在达川区罐子镇长兴街3号(农贸市场进门左边约10米)周之玉农资经营摊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玉米种子。经调查,当事人自己购进了50包“冠玉57”玉米种子,购进价35元/袋,以55-6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在2024年3月19日,拆了1包销售给1户农户,销售数量为0.5公斤,销售价格为16.00元,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为16.00元。 | 处罚款2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