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王勇军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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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种子)罚〔2024〕3号

王勇军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王勇军

2024年3月19日,达州市达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董丽、洪旭、刘忠国会同达州市达川区种子站杜云峰、何敬达及罐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郭得全一道,在达川区罐子镇长兴街3号(农贸市场进口处右边约20米)王勇军农资经营摊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玉米种子。经调查,当事人自己购进了40包“尚谷555”玉米种子,购进价35元/袋,以55-6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在2024年2月下旬,拆了2包销售给2户农户,销售数量为1公斤,销售价格为54元,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为54元。

处罚款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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