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农产品)罚〔2024〕1号 | 四川省银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四川省银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爱媛1000千克,违法所得30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