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肥料)罚〔2024〕1号 | 唐昌贵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案 | 唐昌贵 | 2024年1月22日,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关于达川区双庙镇陈坪村农户柑橘树受损一案调查情况的复函》达川公函〔2024〕11号称:撤销7.25销售伪劣化肥案,将该案移送我局,建议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调查唐昌贵与唐久勇父子于2022年11月20日左右在大竹县东柳街道的陆旺农资经营部分6次以28元/袋购进锁江牌复合氮肥200袋,分别于2022年12月22日和2023年1月18日左右以45--50元/袋直接销售到达川区双庙镇陈坪村7农户,共销售该肥料产品82袋,违法所得为3665.00元。经查询四川省肥料登记备案平台,未查询到该肥料产品相关登记信息。 | 处罚款4947.75元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