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处、所、大队、指挥中心:
为了使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公文规范有序运转,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下发《达县公安局公文运转办法》,请各单位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达县公安局公文运转办法
一、公文受理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受上级和局属单位报送的公文,收文时应认真检核单位、件数、密封情况。
第二条 请示、报告等公文不得越级报送,不得同时呈送多个单位或多位领导,各部门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凡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应书面附上县委、县政府领导的交办意见后送交局办公室统一转呈。
第三条 局属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的公文除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外,公文应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报文份数2份。
在制发和报送文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力求规范、简明、准确,对不规范的文件实行退文制度。
二、上行文处理
第四条 办公室收到各部门公文后,应于当天立即分送。对于领导的批示意见或急需办理的文件,相关联系人应在当天按批示意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严谨行文、严格把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文:
(一)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的;
(二)越级行文;
(三)多头主送;
(四)“请示”一文多事;
(五)“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六)文种使用错误;
(七)“请示”未标注签发人;
(八)未使用单位文头纸和盖单位印章;
(九)复印稿、手写稿;
(十)反馈意见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十一)局内设各部门对外行文;
(十二)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超过2个工作日;
(十三)属于我局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十四)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十五)没有以达县公安局名义行文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公文规范的问题。
三、上级公文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单位发给我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按办理件和传阅件分别登记。
上级公文的传阅由办公室主要联系人自上而下的顺序逐级传递。办理件及会议通知等公文,直送办公室主任明确办理意见。
第七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办理件处理:
(一)县委、县政府下发并要求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市公安局要求我局落实或协助处理具体事项的文件;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传阅件处理:
(一)县委、县政府下发的领导参阅、领导批示、情况通报和其他传阅件;
(二)传阅过程中形成的办理件,由相关科室或联系人员办理。
第九条 提交公文传阅效率,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更不能随意抽取。
第十条 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
上级件阅办完毕后,由办公室每年年底按规定清理整档,入存档案室。档案室管理人员调离时,应认真清理所管文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在上级公文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四、公文传批
第十二条 公文传批、传阅按领导同志的排序,上级公文由上向下呈阅,本级公文由下向上呈批。
第十三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顺序阅批上级公文时,酌情调整传批顺序,待领导同志返回后,应及时补送领导同志阅批或由承办人员向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呈送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应及时呈批和退文,原则上不得自行横传公文。
第十五条 领导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出办公室(包括征求意见、或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上报局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应当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由值班人员负责按程序承办。
第十七条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以我局名义表态的,由联络人员初审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再报请局长审签。
第十九条 局或局办公室上报或下发的文件,若相关领导出差或不能及时签发的,由代行其工作的领导审签。
五、简报、信息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全局除政治处、办公室外,任何业务科室不得编发和对外呈报简报、信息。如需上报的,一律由政治处、办公室统一编送(统计数据和业务对口报送材料除外)。
六、公文复核发文
第二十一条 在复核中,涉及文稿结构、内容、呈批手续等有异议的,应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经请示领导同意后进行修改,不得在领导同志批改过的内容上进行涂改。
第二十二条 文件印发或通过党政网交换后,如领导有新的批示或发现有重大错漏需重新发文的,由联络人员向办公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签、审核、印制、发出。联络人员负责收回原文件或以办公室名义将原件作废。
第二十三条 在发文上实行“四不发”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发;凡已翻印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县里无新举措的不发;凡已印会议纪要的不发;凡可由部门行文的不发。
七、公文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凡报送办公室的公文应在当天分办完毕。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收文当日提出意见,送相关领导审签。
第二十五条 急件须限期办结。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约请有关部门当面听取意见,或直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凡在行文过程中,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蓝墨水笔,文稿用纸一律使用A4型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