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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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计生办、城区计生办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达市人口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途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确定标准,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由用工单位确定,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确定并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夫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不同类型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和发放渠道

    (一)有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登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一方有用工单位,一方无用工单位的人员,由有用工单位一方调查登记并发放奖励金,但无用工单位的人员须提供户箱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证明材料,避免重复登记和支取奖励金。

    (三)夫妻属农村人口,双方户籍在本县的,由女方户籍地登记;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本县以及双方无用工单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员,由各自户籍所在地调查登记。

    (四)户口在挂靠单位,单位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办了交接手续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发放奖励金。单位未办移交手续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发放奖励金。

    三、下岗或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

    (一)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前已下岗或破产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未清算到独生子女18周岁止且现还未满18周岁的,凭原改制企业工作组或破产清算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进行登记,重新就业的由现单位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励金。

    (二)正在进行改制或破产清算的企业,其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核发至独生子女18周岁。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会同有关改制企业或破产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对象已享受奖励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资料的交接和归档。同时,与所在乡镇搞好衔接工作。以后新增的独生子女由户籍地负责登记。

    四、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对象的兑现和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对象的兑现和标准,从2005年开始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

    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对象的确定

    (一)2005930日前的对象,实行登记确认制度,由于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婚育情况难以掌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资料收集不全等情况,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和户籍簿以及现阶段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登记,杜绝登漏。

    (二)2005101日以后的对象实行申报确认制度。

    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凭原《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到当地计生部门申报确认。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确认统计口径

    各乡镇要依据首次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核实,查找原因,并按下列统计项目(统计分析表附后)进行汇总。

    (一)198612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多年,其婚育情况不明的人数。

    (三)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愿申领奖励金的人数。

    (四)登记和确认界定范围发生变化,原已登记现不该登记或原没有登记现又符合登记范围的人数。

    (五)已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或批准再生育的人数。

    (六)独生子女父或母死亡的人数。 

    (七)首次调查登记后,截止2005930日(含往年漏统)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人数

    (八)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其户籍迁入、迁出的人数。

    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除达人口发[2005]20号文件列举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外,就近段时间部分乡镇请示的有关问题予以统一。

    1 已享受奖励后又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2 夫妻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接受处理后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不符合办证条件。

    3 批准再生育后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符合办证条件;批准再生育后未生育子女,夫妻自愿不再生育,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 符合《婚姻法》结婚登记基本条件,非婚生育子女后,又解除了同居关系,其抚养独生子女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符合这次登记条件。

    6、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不符合办证条件。

    7、夫妻婚后未生育收养了一个子女,可以进行登记,待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后,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纳入奖励对象。

    八、奖励金的领取

    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应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簿、身份证,当年“生殖健康监测证明”,末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证明,享受低保人员和无用单位人员的还须提供低保证明和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全和存档、归卷的管理工作。

    凡实名举报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对象,暂停发放。

    奖励金的领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报表内容、方式、时间

   (一)报表内容

    1《独生子女父母基本情况花名册》(附件4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确认汇总表(附件3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确认情况分析表

    (二)报表方式

    各乡镇计生办将上述几项报表内容录入计算机,用软盘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股。

   (三)报表时间

    20051020日前。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处理意见执行,凡与此相抵触的,以此意见为准。

            

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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