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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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四川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本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项目,根据本目录所列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项目,根据本目录所列权限由各级经委(经贸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颁布如下: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库、跨市(州)河流上的小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事工程、跨市(州)的小型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 )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铁路。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国道 、省道50公里及以上新建、改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500米及以上独立公路桥梁、1000米及以上隧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对二甲苯)、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磷矿肥、年产2万吨及以上钾矿肥、年产10万吨及以上过磷酸钙、年产8万吨及以上磷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禁止建设。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或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县级区、县级市)或日供水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5平方公里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1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凡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一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其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其他各类赛车场、体育场馆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主题公园(游乐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省及省以下商务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十四、有关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州)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四川实际,划分省内各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省内各级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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