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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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发〔2024〕176号


  为推进我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市、区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区及村(组)为实施主体”机制,以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为目标,以加快综合利用为途径,注重政策引导、强化执法监管,全面落实禁烧责任,形成源头有效防治、主体责任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机制。

  二、禁烧范围和禁烧时段

  (一)农作物秸秆禁烧范围

  石桥镇境内

  (二)农作物秸秆禁烧重点监管时段

  1.小春期间禁烧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2.大春期间禁烧时段:7月20日至10月31日。

  3.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段:12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

  三、工作安排

  (一)小春期间工作安排

  1.组织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各村要召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会,村与组要签订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制、各驻村工作组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建立健全高效工作机制。

  2.巡查执法阶段(4月10日至6月30日)。各村、主任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各社建巡查队昼夜巡查,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严格落实包片督查制度,并于5月10日前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执法巡查安排情况报镇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二)大春期间工作安排

  7月20日至7月31日为组织发动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为巡查执法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为阶段性总结考核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比照小春期间工作要求执行。

  (三)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段

  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组织发动阶段,12月11日至次年2月20日为巡查执法阶段,次年1月21日至2月20日为阶段性总结考核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比照小春期间工作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与各社、农(住)户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确保禁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形式,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督促指导辖区禁烧工作有效落实,及时查处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及时落实综合利用措施,消除焚烧隐患。在全面禁烧期间(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0月31日、12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各驻村工作队要组织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查,因秸秆焚烧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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