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王汉春同志与本局签订的“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楼底楼门市租用合同”于2003年8月14日正式生效。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了门市租金和付款方式,具体内容是:每年租金21000,大写贰万壹仟元整,2004年递增10%(即23100元),2005年递增15%(即24150元),签合同时付当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1个月付清。你方签合同时付清了当年租金,以后则一直拖欠。截至目前,2004年租金尚差3100元,加上2005年的24150元,共拖欠27250元。我局每次电话催收,你方均以“负责人不在或转告负责人”等言语进行推脱,我局历来通情达理,理解贵公司的难处,你方却一拖再拖。如若贵公司遵守合同信用,在接到此函后十天内到我局财务室结清欠款,若再继续拖欠,我局将予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