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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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和《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规定,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和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市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分类归并和成本测算,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在参考省内部分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工资30日第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原则

    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川价费[2002]97号《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我市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一)分级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3966个,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83个常规项目的服务价格,其余3883个项目价格标准由省下放给市制定。

    (二)控制总量。控制住医疗机构的收入总水平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总水平,抑制医疗费用上涨较快的趋势。

    (三)调整结构、有升有降。通过适当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的比例,逐步弱化药品差价收入,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通过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价格,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势头。

    (四)调整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废除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规定的3966个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服务价格标准,不得自立和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擅自确定收费标准。新开展项目必须经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上报省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规定

    (一)分类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取消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价格标准,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禁止牟取暴利,并实行依法纳税的管理方式。

    (二)分级定价,合理安排浮动幅度

    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体现按质论价,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市规范调整后的《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以二级乙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为标准价,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每增加一个等级上浮5%,二级乙等以下医院每减少一个等级下浮10%,无等级医院在基准价基础上降低50%。市级制定二级乙等及其以上各等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标准,二级乙等以下各等级医疗机构价格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按规定下浮幅度制定。妇幼保健院、疾病监控中心、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等亦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等级价格标准执行。

    为了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竞争能力,各医疗机构可以按收费等级对应的标准下浮20%以内制定本院医疗服务价格。

    (三)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中“除外内容”和“另加收”问题

    《达州市医疗服务项目表》尽可能地在“说明”中对加价幅度或金额进行了细化。凡“除外内容”及“说明”中未明确可另计价的药品和卫生材料(含试剂),一律不得另外计价;“除外内容”及“说明”中明确规定可以另外计价的药品,按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计价。规定允许另收费的特殊器材、特殊材料,其作价办法按进价顺加不超过5%另计价。手术治疗和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川价费[2002]97号文件中《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特殊材料、器械目录的(见附表)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四)关于“项目内涵”问题

    关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的界定:

    1、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

    2、包括:指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3、不含:指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新标准出台后,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原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立项和批准的,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定的标准全部废止。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在方便患者观看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固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牌(墙或栏)”,将《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及说明公示于电子显示屏或明码标价牌(墙或栏)中,并注明医疗机构等级、浮动幅度、监制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二乙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和其它有条件的机构,必须设立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全部公示《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本通知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将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和常用的项目及标准明码标价,公示于众。

    (三)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和“住院患者费用手册制度”。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逐步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二乙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对患者当日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材料和药品)逐笔登记,一日一清;列入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注明《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的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名称、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当日合计。二乙以下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手册制度”,按上述要求进行费用登记。对没有按本要求操作或没有列入“清单”或“手册”的医疗服务项目(经省物价、卫生部门批准试行的新项目除外),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单”和“住院患者费用手册”由医疗机构免费向患者提供。“清单”经患者或家属确认签字后,交患者保存。“手册”一本,当日费用经患者或家属确认签字后,交患者保存。患者对“清单”和“手册”中所列内容提出咨询时,医疗机构必须作出明确答复。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或“手册”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或“手册”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四)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财务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台帐,为及时调整不合理医疗服务价格提供翔实可查的依据。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确属不合理的价格,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查、上报,以便及时调整。

    (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行为,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和《医疗卫生统一住院结算票据》,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收费年度审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

    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医疗服务价格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一线临床医护人员和相关执收人员更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要强化队伍管理,加强行风监督,提高医疗行业服务水平的质量。

    六、《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从二OO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卫生局,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

    七、本通知由达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达州市物价局  达州市卫生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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