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农药)罚〔2023〕3号
| 夏礼秀经营劣质农药案 | 夏礼秀 | 夏礼秀2023年经营劣质农药:敌敌畏9瓶、多菌灵2袋、圆满清2袋,违法所得为52.0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未售出的农药库存数为:敌敌畏1瓶、多菌灵1袋、圆满清1袋、烯啶 •吡蚜酮3袋,经核实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为73.00元。 |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敌敌畏1瓶、多菌灵1袋、圆满清1袋、烯啶•吡蚜酮3袋; 2.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共计罚没款:2052.00元(大写:贰仟零伍拾贰元整)。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