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审撤〔2024〕1号
达州市能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胡家坝灰岩矿山加工厂临时厂房、临时生活用房、运输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2.5427公顷的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此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实施了容缺办理。
你公司书面向我局承诺在2个月内补齐补全审批所需材料,2个月到期之时,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审批所需完整材料。2023年12月14日,我局再次向你公司去函《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告知书》(达川审批函〔2023〕206号),要求于2023年12月22日之前提供该项目的临时厂房、临时生活用房、运输便道临时占用林地2.5427公顷审批所需完整材料。至今,你公司仍未提交补齐补正的材料。
2024年1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达川林地许临字〔2023〕第3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8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