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罗延安、严文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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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25号

 

 

罗延安、严文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罗延安、严文成

2023年7月31日0时35分许,罗延安、严文成在达州市高新区河市镇河龙社区龙墩桥州河中使用(经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属于禁止使用渔具)网具捕鱼时,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河市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有单片刺网1张,渔获物小白条20条(重0.56KG)。

 

罗延安处罚款4500.00元;严文成处罚款4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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