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25号
| 罗延安、严文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罗延安、严文成 | 2023年7月31日0时35分许,罗延安、严文成在达州市高新区河市镇河龙社区龙墩桥州河中使用(经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属于禁止使用渔具)网具捕鱼时,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河市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有单片刺网1张,渔获物小白条20条(重0.56KG)。
| 罗延安处罚款4500.00元;严文成处罚款4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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