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司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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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32号

司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司三

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达川检意〔2023〕103号)和《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达川检刑不诉〔2023〕190号)。《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称:2023年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司三伙同张海涛(另案处理)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沿江社区明月江河段,使用一张单片刺网,将渔网打开横置于河内呈拦截状态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当天18时许被民警现场抓获,至抓获时止,其已从河中捕获6条白鱼,净重0.34千克。《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达川检意〔2023〕103号)称:“我院办理的司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因司三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你局给予司三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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