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32号 | 司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司三 | 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达川检意〔2023〕103号)和《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达川检刑不诉〔2023〕190号)。《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称:2023年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司三伙同张海涛(另案处理)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沿江社区明月江河段,使用一张单片刺网,将渔网打开横置于河内呈拦截状态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当天18时许被民警现场抓获,至抓获时止,其已从河中捕获6条白鱼,净重0.34千克。《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达川检意〔2023〕103号)称:“我院办理的司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因司三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你局给予司三行政处罚。 | 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