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24号 | 文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文红 | 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达川检意〔2023〕91号),称:“……被不起诉人文红使用‘爆炸钩’在达州市高新区石板镇街道金刚村3组铜钵河河段钓鱼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你局对文红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2023年7月26日15时左右,当事人当时使用了两把矶竿,每把矶竿上绑了2组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每组有8颗钩尖,两把矶竿共计4组32颗钩尖,钓鱼大约1小时左右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石板派出所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并现场查获渔获物1条长七八厘米的小鱼。
| 处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