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30号 | 陈正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正弟 | 2023年7月15日10时许,陈正弟到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三组州河边使用鱼竿钓鱼,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具:鱼竿7根,其中1根鱼竿为翻版钩(又名“爆炸钩”,上下两个圆盘,每个圆盘各8个钓钩),经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属于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渔获物重0.02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