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及《达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达市价发[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实施新机制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及自愿住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费标准按我县“一费制”文件(达价费[2004]35号)的规定:小学每生每期90元、初中每生每期175元代收;住宿费按达县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课本费、作业本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住宿本着自愿入住的原则,严禁强制住宿并收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借读费和教辅资料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限额执行。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超过同类公办学校,从春季起一律免收学杂费,凡收取标准超过同类公办学校,其在读学生不得享受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用。
三、各执收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交。
四、为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特别是以学生家长委员会等名义变相组织收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00 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