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3〕8号 | 靳永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靳永亮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从山西购买生猪39头运至达州市大竹县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路过达川区百节镇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现后举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30348.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