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残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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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会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达县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县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会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2、负责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开展一次孕情、环情及身体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4、负责对本单位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好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册及时准确地填报计划生育报表;
   
    5、负责审核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职工计划生育守则

    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学习;
   
    2、自觉遵守国家的《婚姻法》,响应晚婚、晚育号召;
   
    3、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
   
    4、自觉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孕情、环情及身体健康检查;
   
    5、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无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捡抱养孩子,无大月份引产。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对单位流出人员要督促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对外来人员要登记造册,查验暂寄住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并督促按时缴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4、无外来人员在本单位躲藏计划外生育;  

    5、对已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与达县城区计生办联系,及时进行处理。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1、实行晚婚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五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已取得独生子女证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五至十元(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子女待遇;
   
    4、对收养他人子女未及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视为计划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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