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唐隆财、丁六坤等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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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计生办:

    根据本人申请,乡镇计生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我委二OO六年三月九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再生育一个孩子:

    福善镇八庙村二组唐隆财、丁六坤夫妻,男方系丧偶再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福善镇圣学村一组魏有茜、蒲元菊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大风乡风箱村五组袁光月、王燕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大风乡东风村二组刘中波、张桂英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大树镇大兴村十一组滕守浪、苏正琼碧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大树镇回龙村三组王和武、刘良碧夫妻,男方系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无子女。

    大树镇建军村四组唐任平、邱先琼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大树镇叶家村一组鲁代建、郑兴祝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岳镇印子村七组冷兴贵、唐志艳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万家镇新拱桥村三组谭显刚、颜丹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    万家镇三星村四组陈世见、周厚珍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葫芦乡黄开淹村七组郑庆波、吴娟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景市镇白阳坝村九组夏先平、柏中敏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景市镇皂角村四组柏良成、王永玲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百节镇双石坝村一组李从海、潘传银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赵家镇楠木村七组周荣凡、彭霞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赵家镇飞马村八组潘学荣、周长淑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张家湾村一组王廷志、朱国菊夫妻,男方系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双庙乡石门寺村七组徐德培、田龙秀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双庙乡九贤寺村六组刘兴全、胡兴玉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河市镇后街社区何东、黎迎华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斌郎乡二郎村三组张家明、王桂碧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斌郎乡煤矿刘义胜、赖炼容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桥镇冯家庙村三组冯德钢、力仁英夫妻,系两代单传。

    石桥镇姚家坪村八组肖庆强、余本会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金石乡吹角村六组肖荣明、王天勇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丧偶再婚有两个子女。

    金石乡七里村三组徐明友、王胜容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蔡坪村五组罗弟华、黎容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长田村三组李攀东、唐发丽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长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工行达州分行王成、何静夫妻,男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系离婚再婚无子女。

    南外镇花溪社区三小区王登权、曾洁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南外镇长田村五组周国勇、杨家近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南外镇草街子居委会伍发斌、鲜雨玲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

    南外镇堰南坝村六组张洪华、熊兴静夫妻,系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南外镇长田村四组王佑琪、詹成华夫妻,男方系初婚无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电业局吴新春、唐思英夫妻,男方系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离婚再婚无子女。

    下列夫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

    大树镇光辉村十五组蒋启虎、王中芬夫妻,男方系离婚再婚无子女,女方非婚生育有一个子女。

    以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有关乡镇计生办及时收回或宣布作废,发给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者,从二OO六年三月起停止发给。
  
    希接此通知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榜示七天无异议的,当事人持乡镇计生办介绍信和男、女双方一寸证件照片各一张来我委领取生育证。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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