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农药)罚〔2023〕2号
| 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兰景川农资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兰景川 |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接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人民政府函(桥府函〔2023〕93号)《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刘多天、兰景川农资经营门市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函》,称该镇2023年10月13日在收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中反映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刘多天庄家医院门市、兰景川农资经营门市部分农药超过有效期仍摆放柜台上销售,立即指派执法人员杨春、杨中文、牛赓等一行四人会同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任国华前往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刘多天庄稼医院门市核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向门市经营者刘多天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对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门市经营者刘多天进行了初步询问,询问中刘多天承认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摆放在柜台上并进行销售。经查实,违法所得为45.00元。 |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①草甘膦5袋,②阿维 辛硫磷1瓶;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共计罚没款:2045.0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伍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