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食品公司、各定点屠宰厂(场):
根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提供屠宰服务时,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等收取费用”以及达州市物价局《关于达县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达市价发[200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你局生猪定点屠宰或代宰服务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标准:生猪定点屠宰或代宰服务费标准由每头11元调整为13元;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或代宰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持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件到达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和监督检查。
此收费标准从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