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烟草广告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函
来源: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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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烟草、医疗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醒告知: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媒介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二、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虚构医疗机构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信息。

      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以及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利用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请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清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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