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财政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达市财综[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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