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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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

    根据《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6条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34条之规定,现将林木采伐监督管理授权给乡镇林业站。

    一、授权范围:

    1、负责对辖区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零星林木的监督采伐和验收工作。

    3、负责对辖区成片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

    二、监管内容:

    1、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由乡镇林业站派员到现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核发采伐许可证。

    2、依照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组织作业单位到实地进行伐块划拨,发给伐区拨交单。

    3、指派专人对伐块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当采伐面积、蓄积、出材量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作业。

    4、在采伐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5、负责对辖区活立木以及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6、零星林木采伐由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验收,采伐结束5日内对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伐区验收单。成片林木采伐,由县林业局组织验收,乡镇林业站配合参与。

    各乡镇林业站要增添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若因监管不力造成乱砍滥伐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林业站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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