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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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工程公司,各施工项目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141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机械、室内环境等专项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检测业务,工程项目检测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二、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依法从事检测工作,规范检测行为,严禁超范围和无资质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五、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超重机械性能、水泥复检、基岩强度、桩基完整性检测等工程项目检测工作,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才能进行检测。

    六、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部141号部令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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