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21号
| 涂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涂真 | 2023年4月15日16时许,涂真在铜钵河流域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小地名:观音塘)河段使用刺网捕鱼时,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百节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并扣押物品有渔获物(门板鱼两条)净重0.01千克、渔网1副。(扣押物品已由检察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处罚款3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5日 |